本次招聘考试统一笔试,主要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本次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开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符合享受加分政策规定的报考者参加招聘考试的,按规定可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报考者应在8月18日至8月20日工作时间到学院人事处提交相关有效证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笔试加分申请表和加分对象及需提交材料的说明见附件1、2)
一、笔试时间:2020年9月5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二、笔试地点:6163银河手机版南区新科技楼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116号,公交可乘坐50、501、60、106、66、167、190、319路到船政交通学院南区站下车,往回走10米南区大门进)
三、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9月1日-9月5日,请及时登录福建考试报名网考生界面,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后附件3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一)笔试须知
为确保6163银河手机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安全有序进行,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下笔试须知。
1.了解防疫期间考试要求,做好防疫准备。
考生在报名成功后,请及时关注福建考试报名网“人才招聘-公开招聘”栏有关考试事项的通知,下载打印附件3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并如实填写。同时,通过闽政通APP申领“八闽健康码”。
来自重点疫情地区或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返回、境外人员接触史、体温异常或有疑似症状等情况,考前14天曾被隔离或曾被隔离未做过核酸检测、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有上述情况的、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考前14天的工作(实习)岗位属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公共交通驾驶员或铁路航空乘务人员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方可进入学校,无提供核酸证明者不得进入校园!
考试当天报到时因体温异常(≥37.3℃),经医务小组复检,体温正常的,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复检仍高出37.3℃的,须在隔离考场考试,并全程佩戴口罩。请广大考生做好相关准备。
自觉承担防疫责任,做好安全承诺,不隐瞒不谎报。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考生私人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一律不得进入校园!考生入场和离场均须按要求佩戴口罩!全程自觉保持1米以上间距!无安全承诺书、无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校园!请考生下载并注册好闽政通APP,提前打印并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戴好口罩到南区校门口排队查验本人身份证和闽政通健康码并提交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方可进入校园。遗失身份证者,请及时补办个人身份证或在考前持贴有与准考证同底照片的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到学院人事处办理准考手续。
3.考生到南区新科技楼核验身份证进入考场,提前15分钟经监考老师二次核查体温、身份证有序进入考场。
4.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校。
5.笔试成绩可在福建考试报名网http://fjksbm.com/查询,查询时间以考试网公告通知为准。
(二)考场规则
1、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准考证上不得涂写任何信息)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场实行全封闭管理,考试未结束,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3、应考人员可自备橡皮、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考试不另提供稿纸,考生可直接在题本上打草稿。
4、除以上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可疑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凡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5、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监考老师说开始后才能答题;考试期间在准考证上涂写的,其准考证不得带离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8、考试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9、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摘录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附件:
6163银河手机版
2020年8月18日